污水提升设备使用期间出现问题怎么办?
174那有哪些地方适合用污水提升器?一切无法通过重力流排水或者排水点离排水立管水平距离太远的环境都适用,这里介绍主要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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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提出一点要“因地制宜”,细分为三种不同情况:
1、对不临近重要水体的村庄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2、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3、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则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不宜采用)。
总之,无论是模式选择,还是技术取向,都需要“因地制宜”。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也需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
针对农污设施并没有实质性使用的问题,《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加强运维”。
首先要保证建设质量。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加强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其次组织巡查和监测。农村点多面广、设施数量众多,为突出重点,要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出水水质监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数字化监控。针对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还鼓励其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此外,对于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可以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扩大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
针对一些地区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也提出了分类整改的要求:
1、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
2、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
3、对存在已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
4、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5、对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正式进入下半场。去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导意见》,文本核心精神瞄准了农村污水治理的种种问题,提出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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