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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需因地制宣-加强运维

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提出一点要“因地制宜”,细分为三种不同情况:

1、对不临近重要水体的村庄且污染物浓度较低的生活污水,可采用人工湿地、土壤渗滤等生态处理技术,并加强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定期对生态处理系统进行养护;2、污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的村庄,宜采取抗冲击负荷能力较强的处理工艺(如生物膜法),并加强水质水量调节;3、靠近重要水体的村庄,则采取污染物去除率更高的处理工艺(如活性污泥法,但进水COD平均浓度较低,不宜采用)。

总之,无论是模式选择,还是技术取向,都需要“因地制宜”。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也需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

针对农污设施并没有实质性使用的问题,《指导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加强运维”。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首先要保证建设质量。要以采取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处理模式、资源化利用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村庄为重点,加强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其次组织巡查和监测。农村点多面广、设施数量众多,为突出重点,要以设计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重点,组织季度巡查和半年一次的出水水质监测,督促建成设施正常运行,以及数字化监控。针对日处理能力100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还鼓励其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联网,进行实时监管。此外,对于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地可以根据监管能力和实际需要,扩大巡查和水质监测范围。

针对一些地区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也提出了分类整改的要求:

1、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

2、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

3、对存在已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

4、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5、对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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