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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并纠正现阶段农村生活污水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正式进入下半场。去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指导意见》,文本核心精神瞄准了农村污水治理的种种问题,提出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很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农村环境整治这个事,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要搞,标准可以有高有低,但起码要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则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2018年,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开始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重点不突出、治理成效评判标准不科学、治理模式没针对性、治理成效不稳固、保障措施不健全等。

因此,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就有必要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指导意见》的另一大特点,就是“纠偏”,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相对集中式或集中式处理等治理模式或模式组合,不搞“一刀切”。

二是经济适用,梯次推进。自下而上、实事求是确定治理标准,合理选择技术工艺。突出重点,分阶段对农村生活污水应管尽管、应治尽治、应用尽用,逐步迭代升级,不搞“一窝蜂”。

三是典型引路,建管并重。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注重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推进治理。加强设施建设质量管理,建立管护机制,建一个成一个,不搞“一阵风”。

此外,《指导意见》也纠正了以往的分散治理模式。提出: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

对于政府来讲,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谋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市场主体来讲,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对于居民来讲,要求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

这样一来,就有助于政府、市场主体、居民形成合力,形成政府主导的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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